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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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00號聲請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確認本件係聲請本票裁定亦或聲請支付命令,如欲聲請本票裁定,請一併補正本票正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