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卓仁淙上列受刑人因犯業務侵占罪事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因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4月23日以96年度易緝字第9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90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96年5月2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