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4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初犯,且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絕無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8年2月2日裁定羈押。又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犯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聲請人所陳其無串證、逃亡之虞各節,尚非本院羈押被告之理由,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唐光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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