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97年度偵字第23599號)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壹佰圓面額人民幣壹拾柒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9月17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段140號臺灣銀行內,持偽造100元面額之人民幣17張,欲兌換新臺幣現金時,經行員當場識破報警逮獲,並扣得該17張偽造之人民幣。茲因被告涉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偽造人民幣,為偽造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