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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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期間受領之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虎 被告 林咏樂 (原名:林澐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期間受領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訂之業務人員承攬契約書第13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