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消債調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調解筆錄
聲請人 郭仲 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靜怡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2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凌誌良書記官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郭仲原 (原名: 郭祥甫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陳靜怡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938,926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共分144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4.5,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8,450元,銀行代號:013,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郭仲原相對人代理人陳靜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李宗諺司法事務官凌誌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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