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351號
原   告 甲○
            之5號
被   告 乙○○即振發種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8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在彰化縣○○鄉○○路○○○號之土地上栽種玉
米,已近收成之時,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日購買被告
介紹之農藥「天天響」( 蘇力菌 )(下稱系爭農藥),噴
灑後造成玉米葉子枯萎,經彰化縣大村鄉農業試驗所、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證明是藥害,原告因而損失6
萬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農業袋、土壤樣本檢驗結果明細表(均影本)
各一份及農害照片二幀。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原告提出之資料,沒有記載損害是農藥造成,故與
本件無關。且系爭農藥是行政院農委會推荐合法的處方,
該要用在玉米、包心白菜也沒有問題,彰化大村改良場也
說系爭農藥沒有問題,霧峰農試所檢驗後結果也相同,而
使用過系爭農藥的人,尚無人反應有此枯萎問題等語。況
農藥出問題,也應該找製造商負責,被告依處方賣出農藥
,並無可歸責之處。
(三)證據:提出植物保護手冊節本影本一份。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鄉○○路○○○號之土地上栽種玉米,已近
收成之時,於98年4月1日購買被告介紹之系爭農藥之事實
,固據其提出農業袋一紙為證,為被告不爭執,此部分堪
信為真實。
(二)原告固主張噴灑系爭農藥後造成玉米枯萎,經彰化縣大村
鄉農業試驗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證明是藥害
,原告因而損失6萬元等語,並提出土壤樣本檢驗結果明
細表一份及農害照片二幀供參。經查,原告提出之上開農
業試驗所「土壤」樣本檢驗結果明細表,並未載明系爭農
藥與玉米枯萎有何關聯(僅就土壤予分析成分),是既原
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玉米枯萎,係噴灑系爭農藥所致,則
其上開主張即屬無據,難謂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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