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8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8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8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記官 顏惠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92
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惠華
法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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