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世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529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世陸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世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務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2頁,104年度執聲字第837號卷第5至8頁)。又本件受刑人於104年3月4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蔡世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8.6.、102.8.7.│102.8.23.11時45分許│102.8.23.11時45分許││││採尿前4日內某時│採尿前2日晚上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23680號│毒偵字第106號│毒偵字第1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0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4年1月6日│104年1月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72│103年度審訴字第40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06號││││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日│104年1月14日│104年1月14日│││確定日期│(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執緝1565│臺中地檢104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2528號│第2529號│││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