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69號

原告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家榮 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業據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繳納,嗣原告於同年7月30日又繳納裁判費1,110元,有本院收據可考。是原告第2次繳納之1,110元顯屬溢繳,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葉菽芬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 桃簡 字第 1369 號裁定(113.08.28)[和解]
  •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 桃簡 字第 1369 號和解筆錄(113.09.11)[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