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68號

原告 張李美珍

訴訟代理人 張為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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