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淑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張淑芬與被上訴人張淑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廢棄對其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3,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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