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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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14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段000號9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泳樺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5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萬2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