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11號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雅綺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1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慶浩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3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24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