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庸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麥怡平 律師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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