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9號原告 翁嘉宏 訴訟代理人 翁進金 被告 林姿君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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