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林芷伶 兼法定代理人 林金丞
高秀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被告 林冠佑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信雄
連慧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叁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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