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陸萬零肆佰捌拾壹元(計算式:美金686,425.625元×31.082元《原告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臺幣3,325,000元=新臺幣24,660,4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