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1609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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