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4號原告 彭素貞 住臺北市○○區○○路三段10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唐德華 律師 賴勇全 律師被告 趙震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8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