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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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34號聲請人吳 昱霆 相對人 王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事實及理由欄一、中第3行關於「生父母 洪德生 、王麗英」之記載,應更正為「生父母洪德生、 吳新惠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譚鈺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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