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維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維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泰先前於民國103年間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103年審易字第1781號判處6月(共8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付保護管束3年確定,其後經本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3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聲請書漏載經撤銷緩刑),於
104年10月25日經入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
15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張維泰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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