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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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己○○
丁○○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里鎮○○路○○巷○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業於民國99年2月1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卡優先核准申請書、電腦系統畫面、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第85條第1項。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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