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246號聲請人 鄧嬌玲 相對人 張裕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又按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且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調字第1142號審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5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結果,查悉聲請人105年度所得資料及財產總額均為新臺幣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足證聲請人應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