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04號聲請人 蕭勝 即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捐助章程及廢止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一所示。
如附件二所示之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廢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以民國30年1月17日高字第701號指令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3冊第47頁第377號)。茲配合教育部函示,參酌教育部擬定之捐助章程範例,整合原董事會組織章程及原捐助章程,擬定捐助章程修正草案,經105年8月29日第12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該修正草案及廢止如附件二之原董事會組織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05年10月31日臺教高㈢字第1050141377號函核定如附件一所示之捐助章程修正全條文共15條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前開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原董事會組織章程、原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草案、第12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教育部104年12月24日臺教高㈢字第1040174984號、105年10月31日臺教高㈢字第1050141377號函、捐助章程核定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捐助章程計15條條文暨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分別如附件一、二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教育部以105年10月31日臺教高㈢字第1050141377號函核定在案,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計15條條文暨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