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4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紫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屬所科之刑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楊紫琳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姚水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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