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集會遊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盈雪律師
林美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違反集會遊行案件,檢察官認其所應適用如主文所示之條文,本院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憲法原理原則之疑義。本院已提出釋憲聲請書,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怡秀法官官信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