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1號清償債務給付管理費事件
於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下午2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等二人共新臺幣捌萬元,被告當場給付八萬
元,由原告等二人當場收訖無訛(簽名)丁○○、甲○○。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