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8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8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8日下午4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單、放款借據、放款客戶
授信明細查詢單、基本放款利率表及就學貸款歷年利率參考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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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8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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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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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萬陸仟陸佰陸拾│79年07月01日起│9﹪│79年08月0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肆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玖仟伍佰捌拾元│79年07月01日起│8﹪│79年08月01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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