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34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