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籍設於基隆市○○路○段○○○號3樓,而本
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一號南向25公里200公尺處,經查係
在台北市大同區境內,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
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宜由被告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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