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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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崑沐
洪清輝王翠蓮上一人輔佐人洪鏵承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洪清輝、王翠蓮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為此就被告洪崑沐被訴毀損文書罪部分、被告洪清輝、王翠蓮被訴傷害罪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至於被告洪清輝被訴強制罪部分,仍於原定宣告期日108年12月31日下午2時25分宣判,特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