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71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林志淵 被告 李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6,2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7,1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2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6,228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就該等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3、41、57、71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14日透過網路向伊申請餘額代償型信貸
,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同年8月14日起至116年8月14日止,借款以匯入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商銀)館前分行帳戶方式交付,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5.99%計息,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被告應按期於每月14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㈡被告又於109年8月14日透過網路向伊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金
額為28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同年8月14日起至116年8月14日止,借款以匯入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行帳戶方式交付,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5.99%計息,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被告應按期於每月14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㈢被告復於110年7月7日透過網路向伊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金額
為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同年7月7日起至117年7月7日止,借款以匯入被告國泰商銀北投分行帳戶方式交付,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0.71%計息,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被告應按期於每月7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㈣被告另於111年2月10日透過網路向伊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金
額為13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同年2月10日起至118年2月10日止,借款以匯入被告國泰商銀北投分行帳戶方式交付,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4.99%計息,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被告應按期於每月10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㈤詎被告就上開借款本息,依序自111年5月5日、111年5月5日
、111年5月7日、111年5月9日起未清償,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一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部分,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3頁);就所主張之事實㈡部分,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5至49頁);就其所主張之事實㈢部分,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1至63頁);就其所主張之事實㈣部分,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5至77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已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於法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為被告為原告提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劉宇霖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1小額信貸10萬9,309元10萬9,309元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2小額信貸23萬5,955元23萬5,955元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3小額信貸18萬3,696元18萬3,696元自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4小額信貸12萬7,268元12萬7,268元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7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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