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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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冠億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冠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冠億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58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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