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明仁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9月確定,經減刑後,於民國100年7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悟,於101年2月16日凌晨1時3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39之5號 陳春發 之住宅,徒手破壞該住宅之窗戶後進入該住宅,竊取陳春發所有之液晶電視3臺、花瓶2只、九龍杯1只、石英石1個、九龍盤1個、三角形古玉1個及茶壺6支等物。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68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73號行案件審理,於101年5月17日辯論終結。詎檢察官於該竊盜案件辯論終結後,始於101年5月18日向本院追加起訴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有本院案件收文章可參,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要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會議結論,檢察官之起訴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序,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