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3年度調偵字第7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170號、103年度緩字第1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大陸劇-三國」DVD光碟陸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佑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7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盜版「大陸劇-三國」DVD光碟6片(詳如該署103年度紅字第375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署103年度調偵字第773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持有之「大陸劇-三國」DVD光碟6片,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品,此有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02年12月30日檢視證明書存卷可證,堪認上開「大陸劇-三國」DVD光碟6片確屬侵害著作權之物品無訛,是上開物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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