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謝立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樂陽 等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