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 魏玉清 被告 廖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裁定命於送達起7日內補正繳納,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2
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查詢分別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