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649號

原告 邱繼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存義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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