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8號

聲請人 吳宜純吳紹宗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18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258245-6

1

100

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363053-0

1

88

00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483318-3

1

95

004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594053-2

1

76

005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694585-0

1

54

006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781883-4

1

91

007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866551-0

1

97

008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942703-5

1

5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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