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胡麗娟 被告 吳榮男
翔順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樹 訴訟代理人 江俊德
郭育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鍾晴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