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鄭金溪 律師被告 高岡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岡盟所涉殺人案件,雖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然被告對於殺人之全部犯罪事實業已自首,並坦白承認,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情,再被告自案發後,即主動到案,靜候警方到現場逮捕,顯見被告並無逃亡之虞;又被告因吸食安非他命,故一時失手殺死其同居女友,內心頗為自責,故乃有持美工刀自殺之舉,亦可證明被告甘願受國法制裁,而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高岡盟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