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常忠延 被告 楊絮怡 上列被告楊絮怡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林琮欽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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