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乙○○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勝輝 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蔡志宏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