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34號聲請人 劉徐明霞 即郁勝機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邰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0年4月30日│61,540元│AZ0000000││││司│大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