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323號
原 告 壬○○
庚○○
辛○○
甲○○
戊○○
1號
黃禎祺 即德成製油脫殼工廠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己○○○○○○應再給付原告庚○○、壬○○、辛○○、甲
○○各新台幣9,231元,給付原告戊○○、黃禎祺即德成製油脫
殼工廠各新台幣18,462元,給付原告丙○○、丁○○各新台幣18
,461元,及均自民國9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補充判決增加之訴訟費用新台幣968元由被告己○○○○○○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己○○○○○○如以應給付原告之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
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與被告己○○○○○○(下稱
被告 陳枻菖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嗣經原告
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對被告乙○○之訴訟
,然未撤回請求被告陳枻菖給付該部分會款之訴訟,則該部
分訴訟標的漏未判決,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應以聲請補充判
決論,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92年12月間參與被告陳枻菖為會首、會期
自92年12月30日起至95年11月30日共36會、採內標制、每期
會款新台幣(下同)30,000元之合會(下稱系爭合會),約
定於每月30日開標,底標1,500元,會員應於開標後3日內繳
清會款,原告壬○○、庚○○、辛○○、甲○○各參加1會
,原告戊○○、丙○○、丁○○各參加2會,原告黃禎祺即
德成製油脫殼工廠(會單載德成油行,實際之名稱為德成製
油脫殼工廠為獨資形態,負責人為黃禎祺,下稱黃禎祺)參
加3會。被告陳枻菖於95年8月向部分死會會員即訴外人林秋
雄、 粘文燦 、 蔡清泉 、 施有信 、 施長榮 、 陳有財 (參加2會
)、 施淑珠 收取會款後,即逃逸無蹤,致系爭合會不能繼續
進行。除原告黃禎祺得標1會外,其餘原告均未得標,另訴
外人 梁清山 參加1會,亦未得標,故活會有13會。而訴外人
乙○○參加1會,為死會會員,其在被告陳枻菖逃匿後,拒
絕繳納會款,均積欠會款達2期以上,且系爭合會已到期,
依民法第709條之9規定,原告得請求訴外人乙○○給付95
年8、9、10、11月份之全部會款120,000元予活會會員依比
例分配,被告陳枻菖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合會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陳枻菖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
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陳枻菖則陳述略以:系爭合會有36會,被告陳枻菖是會
首,除了會首一會外,另有一銘實業名義3會、 黃桂雲 名義1
會,冒標9會(原告丁○○2會、原告丙○○2會、原告黃禎
祺2會、原告戊○○2會、梁清山1會),原告都是活會,其
餘被告(包括訴外人乙○○)是死會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四、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
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
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
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
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
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
出會單、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96年度調偵字第231號起訴書等為證,且為被告陳枻菖所
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則訴外人乙○○參加之1會既已得
,其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規定,應給付未得標會員4期會
款、每期30,000元共120,000元,依原告未得標之活會及訴
外人梁清山未得標之1會共13會活會計算,其應分別給付原
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被告陳枻菖則應負連帶給付之
責。從而,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枻菖再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
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准被告陳枻菖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