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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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63號原告 吳秋香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
周廷威 律師 吳勇君 律師被告 顏宏宇 兼訴訟代理人 顏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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