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孫智仁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中關於被告甲○○部分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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