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