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07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
6樓聲請人乙○○以上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 賴家裕 、 賴豔姿 、乙○○之戶籍資料。
二、全部聲請人對賴家裕、賴豔姿之拋棄繼承通知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政佑